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2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2401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麗芬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50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已遭臺南市永康戶政事務所逕為住址變更登記,將其戶籍地址自債權人所陳報之送達處所「臺南市○○區○○街○○○巷○○號3樓之1」遷出,並設籍於臺南市永康戶政事務所永康辦公處,是債務人顯已非居住於上開地址,且現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而需以公示送達方式對其送達。則依前開說明,本件屬不得核發支付命令之情形,是本件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