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救字第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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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救字第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救字第7號聲請人 林榮堅 訴訟代理人 陳文祥 律師(法扶律師)相對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代表人 鄧明斌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工保險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
101條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復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所明定。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勞工保險爭議事件,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110年度簡字第129號受理在案,並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宜蘭分會聲請法律扶助,經該會審核准予扶助等情,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3頁),且經核閱其起訴狀及相關證據,本案訴訟亦非顯無勝訴之望,依前揭規定意旨,其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鄧德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書記官李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