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303號原告 邱佳英 被告 宗希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2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 邱桂英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邱佳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
書記官簡維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