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聲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交聲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1年度交聲字第102號
101年度交聲字第103號101年度交聲字第107號101年度交聲字第108號101年度交聲字第117號101年度交聲字第124號101年度交聲字第130號101年度交聲字第133號101年度交聲字第135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許儷齡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所為之裁決處分(裁決書案號及裁決日期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如附表所示。
二、聲明異議意旨:於100年7月15日至8月15日間,突然有人以偽造之車號0000-00號車牌(該車牌實為異議人所領有且懸掛於異議人所有TOYOTA、白色CAMEY車輛上使用之車牌),懸掛於他部汽車上,而有連續闖越ETC收費車道之違規行為達35件,因此數件違規均非異議人所有之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汽車)所為,應係他部懸掛偽造異議人車牌之車輛所為,原處分機關就此裁罰異議人,異議人心有不服,為此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等語。
三、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2項外,有其他違反管制規定之行為,處駕駛人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23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3項定有明文。
四、經查:㈠於附表所示之違規時間,異議人所有之系爭汽車,行經如附
表所示之違規地點,均有行駛高速公路,於駛進收費站時,未依標誌指示過站繳費之違規行為,經各該舉發機關分別開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嗣經原處分機關於附表所示之裁決日期分別以附表所示之裁決書裁處如附表所示之裁罰金額等情,有各該舉發通知單、裁決書及送達證書等件在卷可稽。
㈡異議人雖辯稱附表所示之違規行為係他部懸掛偽造異議人系
爭汽車車牌之車輛所為,實際違規車輛並非異議人所有之系爭汽車云云,並提出系爭汽車之實際狀況照片8幀到院為憑。惟查,異議人所有之系爭汽車為白色之TOYOTA廠牌之汽車,車頭左右各裝設有一體成型之大燈罩,燈罩內裝設有車前頭燈及方向燈,無獨立之方向燈罩配置,又車頭燈下方左右側各裝設有一小燈罩,車頭前方水箱蓋為倒梯型銀色飾板,而共開有四道橫向進氣孔,而水箱蓋中央有TOYOTA廠之LOGO,LOGO位置係於上方往下數第1、2道進氣孔中央位置並阻隔進氣孔,而下方保險桿之配色亦為白色,正中央亦開有橫向之倒梯型導流孔一道,導流孔上懸掛車號0000-00號車牌,而系爭汽車車尾為白色之弧角方形車體,並無導流尾翼之設置,而車尾燈之設計為左右各兩顆燈罩,其中一顆燈罩裝設在車體上,另一顆裝設在行李箱蓋上,燈罩均為一體設計,燈罩內上方為紅色,下方為白色透明,車體側燈罩之紅色燈為單一圓弧突出至下方透明燈罩設計,而行李箱蓋上之紅色燈為雙圓弧呈現W型突出至下方透明燈罩之設計;又行李箱蓋上方,左側有車款CAMRY字樣,右方有該車車型2.0E字樣,正中央有TOYOTA廠牌LOGO,行李箱蓋下方中央懸掛2079-TL號車牌;下方保險桿亦為白色,除左右各設置一扁型紅色燈罩,及保險桿上方有兩個圓形白色倒車雷達孔外,並無其他開孔等情,有異議人提出之系爭汽車實際狀況照片8幀在卷可稽(本院101年度交聲字第102號第94、95頁)。又查異議人所有之2079-TL號自用小客車,車色係白色,廠牌則為國瑞(即TOYOTA牌)之汽車一情,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車號查詢汽車車籍資料1份在卷可稽(上開本院交聲字第102號卷第76頁),核與異議人於101年5月3日本院調查庭中所陳述之系爭汽車廠牌係TOYOTA、車輛顏色係白色一節(本院交聲字第102號卷第73頁背面)及異議人提出之上開系爭汽車照片相符。
㈢又本院檢視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通公司)所提出
附表所示案件之違規採證照片(同行ETC車道之照片),該照片均係拍攝車頭位置,可辨認違規車輛為白色之TOYOTA廠牌汽車,該車頭之燈罩、水箱蓋及保險桿樣式,與本院上開檢視系爭汽車之車牌、廠牌及車輛外型樣式均相同,此有遠通公司101年3月20日總發字第10100278號函所檢附之附表所示違規案件之通行照片及上開汽車車籍資料各1份在卷可佐(本院卷第34-41頁、第76頁),且異議人於本院101年5月3日調查庭中對於本院提示附表所示違規採證照片中之車輛廠牌、顏色與系爭汽車相同一情並不爭執。
㈣再查,異議人所有之系爭汽車曾於100年5月30日15時36分行
駛國道1號南向284.3公里速限110公里路段,有以132公里行駛之超速22公里之違規行為(公警局交字第ZDB169397號舉發通知單);另於同年8月9日6時29分行經高雄市○○區○○路與中興路路口處時有闖紅燈之違規行為(高市警交相字第BDB328169號舉發通知單);及於同年8月11日0時52分行駛國道1號北向254.15公里速限110公里路段,有以146公里行駛之超速36公里之違規行為(公警局交字第ZDA108137號舉發通知單),上述之超速及闖紅燈之違規行為,均經科學儀器拍照採證而逕行舉發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警察隊101年7月6日國道警四交字第1010471264號函檢附之100年8月31日公警局交字第ZDA108137號、100年6月17日公警局交字第ZDB169397號舉發通知單各1紙暨違規採證照片共2幀(上開本院交聲字第102號卷第97至101頁),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101年7月6日高市警交逕字第10172077400號函檢附之100年9月7日高市警交相字第BDB328169號舉發通知單及違規採證照片2幀到院供參(上開本院交聲字第102號卷第103-105頁)。本院檢視此3件違規案件之違規採證照片,均係拍攝違規車輛之車尾部分,而該違規車輛係白色TOYOTA廠牌汽車,該車尾樣式與前開所述系爭汽車車尾樣式相同,基此可知,本件附表所示之違規車輛之廠牌、顏色及車型外型樣式,均與上述3件超速與闖紅燈之違規車輛特徵相同,實無何正當理由及事證可否認本件附表所示之違規車輛與上述超速、闖紅燈之違規車輛係不同車輛,又異議人既對上述3件超速、闖紅燈之違規車輛係其所有之系爭汽車所為一事不爭執,則本件附表所示之違規行為亦難認非系爭汽車所為。
㈤再者,異議人於101年5月3日本院調查庭中明確陳述其家裡
有兩部車,一部為系爭汽車,另一部為匯豐的小車,而此兩部車都是伊、伊先生及伊公公共3人輪流使用,而於附表所示之9件違規時間,伊沒有辦法確認其家人中沒有人開系爭汽車出去等語明確;又本院詢問異議人為何認為其車牌遭冒用一情,異議人則答稱系爭汽車未失竊,且都在其家人使用中,而臆測是遭他人偽造車牌冒用等語,此有本院101年5月3日訊問筆錄在卷可稽(上開本院卷第73、74頁)。由此可見,系爭汽車之使用人除異議人之外,尚有其配偶及公公,且異議人亦無法確認本件附表所示之違規時間,其家人(配偶、公公)有無駕駛系爭汽車外出,則異議人所指附表所示之違規車輛非系爭汽車所為,實無任何憑據。參以異議人本次異議人之ETC違規案件高達35件(由本院4股輪分承辦),附表所示之違規案件中,異議人最早於100年9月28日(附表編號9所示違規舉發單之寄存送達日)左右應已能知悉系爭汽車有附表編號9所示之違規未裝設ETC行駛電子收費車道之違規行為,然異議人竟遲至101年1月18日始向原處分機關陳述關於懷疑車牌遭冒用之意見(上開本院交聲字第102號卷第16頁),且期間未曾向警察機關報案其懷疑車牌遭冒用一事,此實與一般人懷疑自家車牌遭人冒用而會積極及早反應與處理之自保態度有悖。至異議人請求調閱附表所示ETC違規採證錄影資料,看採證錄影資料中之違規車輛前擋風玻璃上有無貼有異議人車上之警友站大梅花貼紙,以判斷是否為系爭汽車之部分,本院有向遠通公司調取之,經遠通公司函覆稱:本公司之照片採照系統,主要係為車輛車牌辨識功能,供車輛通行查核使用,該採照系統並無辨識影像車輛之顏色及廠牌功能,又ETC係高速照相,為能全天候清晰辨識車牌,故選用黑白影像感測器,同時為避免影響用路人行車安全,該錄影設備採紅外線系統,且車道採藍色閃光,當光線不足時畫面得呈現高反差效果以利車牌辨識,故現階段無法提供彩色照片,爰檢送通行黑白影像光碟資料等語,有遠通公司101年6月8日總發字第10100750號函及所附光碟1片在卷可佐(本院卷第86-88頁),經本院檢視該光碟內容中之違規車輛通行畫面與卷附附表所示之違規採證翻拍照片畫面中違規車輛之擋風玻璃處色調均呈黑色之狀態,無法清楚看見擋風玻璃上有無任何貼紙,有採證照片及光碟在卷可參,故異議人此等證據方法仍無法證明上開所辯,亦無法推翻附表所示違規車輛即為系爭汽車一情,附此敘明。
㈥綜上各情互核勾稽,異議人所有之系爭車號0000-00號自用
小客車於如附表所示之違規時、地均有行駛高速公路,於駛進收費站時,未依標誌指示過站繳費之違規行為,堪可認定。異議人前揭所辯,洵非可採,原處分機關就此為附表所示之裁罰,自無違誤,異議人本件異議並無理由,應均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交通法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揆滿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附表:
┌──┬──────┬────┬────┬────┬────┬────────┬──────┬────┐│編號│裁決書字號│裁決日期│違規時間│違規地點│舉發機關│舉發違規事實│舉發違反法條│罰鍰金額││││││││││(新臺幣)│││││││││││├──┼──────┼────┼────┼────┼────┼────────┼──────┼────┤│1│ 嘉監 南字第裁│101年2月│100年8月│ 斗南 收費│國道四隊│行駛於高速公路,│道路交通管理│800元│││74-ZDP033244│21日│11日1時2│站北上第││於駛進收費站繳費│處罰條例第33││││號(101年度││分│7車道(││時,未依標誌指示│條第3項││││交聲字第102│││ETC車道││過站繳費│││││號)│││)│││││├──┼──────┼────┼────┼────┼────┼────────┼──────┼────┤│2│嘉監南字第裁│101年2月│100年8月│新市○○○○道四隊│行駛於高速公路,│道路交通管理│800元│││74-ZDR034640│6日│11日0時│站北上第││於駛進收費站繳費│處罰條例第33││││號(101年度││35分│7車道(││時,未依標誌指示│條第3項││││交聲字第103│││ETC車道││過站繳費│││││號)│││)│││││├──┼──────┼────┼────┼────┼────┼────────┼──────┼────┤│3│嘉監南字第裁│101年2月│100年8月│岡山收費│國道五隊│行駛於高速公路,│道路交通管理│800元│││74-ZEP057234│6日│11日18時│站南下第││於駛進收費站繳費│處罰條例第33││││號(101年度││42分│7車道(││時,未依標誌指示│條第3項││││交聲字第107│││ETC車道││過站繳費│││││號)│││)│││││├──┼──────┼────┼────┼────┼────┼────────┼──────┼────┤│4│嘉監南字第裁│101年2月│100年8月│岡山收費│國道五隊│行駛於高速公路,│道路交通管理│800元│││74-ZEP057197│6日│9日6時35│站北上第││於駛進收費站繳費│處罰條例第33││││號(101年度││分│6車道(││時,未依標誌指示│條第3項││││交聲字第108│││ETC車道││過站繳費│││││號)│││)│││││├──┼──────┼────┼────┼────┼────┼────────┼──────┼────┤│5│嘉監南字第裁│101年2月│100年7月│新營收費│國道四隊│行駛於高速公路,│道路交通管理│900元│││74-ZDQ030967│6日│31日2時│站北上第││於駛進收費站繳費│處罰條例第33││││號(101年度││26分│6車道(││時,未依標誌指示│條第3項││││交聲字第117│││ETC車道││過站繳費│││││號)│││)│││││├──┼──────┼────┼────┼────┼────┼────────┼──────┼────┤│6│嘉監南字第裁│101年2月│100年7月│田寮收費│國道五隊│行駛於高速公路,│道路交通管理│900元│││74-ZEQ018058│6日│30日23時│站南下第││於駛進收費站繳費│處罰條例第33││││號(101年度││6分│10車道(││時,未依標誌指示│條第3項││││交聲字第124│││ETC車道││過站繳費│││││號)│││)│││││├──┼──────┼────┼────┼────┼────┼────────┼──────┼────┤│7│嘉監南字第裁│101年2月│100年7月│岡山收費│國道五隊│行駛於高速公路,│道路交通管理│900元│││74-ZEP056177│6日│28日0時│站南下第││於駛進收費站繳費│處罰條例第33││││號(101年度││54分│7車道(││時,未依標誌指示│條第3項││││交聲字第130│││ETC車道││過站繳費│││││號)│││)│││││├──┼──────┼────┼────┼────┼────┼────────┼──────┼────┤│8│嘉監南字第裁│101年2月│100年7月│新市○○○○道四隊│行駛於高速公路,│道路交通管理│900元│││74-ZDR033807│6日│27日2時│站北上第││於駛進收費站繳費│處罰條例第33││││號(101年度││46分│7車道(││時,未依標誌指示│條第3項││││交聲字第133│││ETC車道││過站繳費│││││號)│││)│││││├──┼──────┼────┼────┼────┼────┼────────┼──────┼────┤│9│嘉監南字第裁│101年2月│100年7月│新營收費│國道四隊│行駛於高速公路,│道路交通管理│900元│││74-ZDQ030933│6日│27日3時6│站北上第││於駛進收費站繳費│處罰條例第33││││號(101年度││分│6車道(││時,未依標誌指示│條第3項││││交聲字第135│││ETC車道││過站繳費│││││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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