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小字第28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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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285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賴昭文
被 告 陳佳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
或營業所等事項,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
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
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雖於起訴狀上記載被告為「陳佳怡」,住所地為「
宜蘭縣○○市○○路○○號2樓」,然按址送達後,因「查無
此人」遭退回,又原告另提出「陳佳怡」申請現金卡時所提
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其上記載戶籍地址係在「臺北縣中和
市(現改制為新北市○○區○○○路○○○巷○號3樓」,惟
按址送達後,亦因「無此人」遭退回,有公文封及訴訟(行
政)文書不能送達事由報告書在卷可按。復本院以原告提供
之被告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查詢,因查無任何
資料,即向內政部戶政司函查陳佳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是否確有其人,經該司函覆表示:「本案經查
本部戶役政資訊系統,無符合旨揭查詢資料者」,有內政部
戶政司民國108年9月20日內戶司字第1080242513號函在卷
可稽,是上開國民身分證文書是否真實及有無「陳佳怡」之
人存在,均屬可疑。嗣本院於108年10月14日裁定命原告應
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被告「陳佳怡」之真實姓名、真正
住居所並檢附其戶籍謄本陳報本院,該裁定業於108年10月
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未
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書記官王昱平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