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473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小字第4738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江雅鳯
  被   告  謝佳偉
        (未到)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北小字第4738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108年12月2日上午9時42分在本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1,090元,及自民國108年11月1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1,090元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於民國102年間向原告之前手威寶電信申請通信業務服
務,手機門號為0000-000000但違約,原告經合法受讓債權
等情,已經原告提出申請書、欠費門號資訊、債權讓與證明
書等為證,形式審查相符,可以准許,應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所示。
二、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翁挺育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書記官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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