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5號上訴人即原告日日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文傑 被上訴人即被告展立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智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民國108年6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83,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14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另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並附具繕本俾供本院送達對造,或逕將繕本送對造,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民事庭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書記官呂典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