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勞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資遣費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訴字第1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秉賢 被上訴人即被告 創味活 海鮮兼法定代理莊珉呈人被上訴人即被告 蔣彩雲
莊碧玉 莊妤 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民國108年6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92,5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29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1,1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民事庭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書記官呂典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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