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小上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小上字第67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文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簡易庭民國108年9月27日108年度南小字第157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表明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444條第1項亦已明定。且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之規定,為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所準用。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依其書狀之內容,並未表明其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其上訴即不合程式而不合法,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雅惠
法官張桂美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書記官楊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