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基簡調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基簡調字第274號聲請人即原告 杜宜芬
杜秉芬 相對人即被告 杜建平
杜俊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42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7萬1,259元(分割共有物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5萬5,834元+原告杜宜芬於108年9月2日追加請求被告杜建平、杜俊毅分別給付新臺幣30萬7,712.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48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3,420元,尚欠新臺幣5,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書記官陳櫻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