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9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9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99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胡騏洋上列受刑人兼具保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其繳納之保證金(108年度執聲沒字第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騏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即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含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經聲請人依受刑人住所、居所通知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再依受刑人住所、居所通知並派警拘提,惟受刑人仍未到案執行,此有送達證書、拘票、司法警察報告書等件附卷可稽,而受刑人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足參,堪認受刑人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呂伊謦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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