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16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16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160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一三號,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六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梁耀鑌法官林婷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增華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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