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20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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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易字第20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207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易字第201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除仍否認犯罪外,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具體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沈宜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麗珍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