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342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34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342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峻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慧秋被告上欣土木包工業代表人 蔡獻輝 被告昆城土木包工業代表人 邱昆清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149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峻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其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處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上欣土木包工業其代表人,因執行業務,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處罰金新臺幣參萬元。
昆城土木包工業其代表人,因執行業務,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處罰金新臺幣參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政府採購法第92條、第87條第5項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1月1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雲中華民國95年11月1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1項、第3項及第4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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