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嘉簡調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調字第481號

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規定。又調解成立者,依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380條第1項規定,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惟判決為法院對於訴訟事件所為之公法的意思表示,調解或和解,為當事人就訴訟上之爭執互相讓步而成立之合意,其本質並非相同。故形成判決所生之形成力,無由當事人以調解或和解之方式代之(最高法院58年台上字第1502號裁判意旨參照)。因此,如聲請調解之爭議法律關係係屬於形成訴訟之性質,應認不能調解。

二、聲請調解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即債務人 邱曉玲 前向聲請人申請現金卡,聲請人迭次電催相對人邱曉玲協商債務,然相對人邱曉玲均置之不理,截至111年8月24日相對人邱曉玲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15,637元及利息,合先敘明。

(二)嗣經執行程序函查被繼承人 邱龍蒲 (即相對人邱曉玲之父親)之遺產清冊,發現邱龍蒲名下原有坐落嘉義縣○○鄉○○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不動產),後經查其已死亡,其繼承人即相對人邱曉玲等對其遺產並未辦理拋棄繼承亦未辦理辦理繼承登記,聲請人本欲就系爭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惟因系爭不動產需先辦理繼承登記,且系爭不動產縱於民事強制執行程序可由聲請人代辦繼承登記,但其未分割前屬公同共有狀態,依其性質為遺產而無法逕予拍賣。然系爭不動產如不分割,顯然妨礙聲請人對相對人邱曉玲對於系爭不動產之執行,為實現債權,茲既相對人邱曉玲等迄今對系爭不動產尚未辦理繼承登記且無法就系爭不動產達成分割之協議,聲請人乃代位相對人邱曉玲提起分割遺產之調解,就求就系爭不動產為分割,且基於訴訟經濟,一併請求相對人邱曉玲等需就邱龍蒲所遺之遺產辦理繼承登記,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邱曉玲等尚未就系爭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又無法達成分割之協議,聲請人為實現債權,請求代位提起分割遺產之調解並為分割,其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係屬須由法院以形成判決創設、變更、消滅、形成法律關係,無從由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解決紛爭。是以,本件聲請調解之爭議法律關係,性質屬不能調解,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江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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