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9號原告 陳桂櫻 訴訟代理人 葉春生 律師被告 陳証中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06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信旗
法官劉正偉法官毛彥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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