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330號聲請人 徐碧雲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徐嬌 之第二順位繼承人 徐燕龍 、 徐簡梅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聲請人與聲請狀上所蓋印文相符之印鑑證明。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