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繼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9號聲請人 郭敏芬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郭文進 之配偶 郭李美華 及第一順位繼承人 郭敏惠郭秀玉郭敏郎郭敏男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聲請狀所附債權讓與移轉通知函之信封影本。
(三)聲請狀所附存證信函遭退件之證明文件影本。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俊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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