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7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7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71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徐美惠 債務人 劉建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壹萬伍仟零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四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借用人劉建良於民國(下同)102年6月21日向聲請人借到下列款項:
1.新臺幣200萬元,借款期間自民國102年6月21日至
122年6月21日止,每滿壹個月付本息一次。
(二)上開借款利率並分別約定按利率條款機動調整計算,且如借用人不依期還本付息,除就遲延還本部份按當時借款利率給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給付違約金,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此皆有債務人訂立之借據可稽。
(四)詎料債務人所借上開款項於104年10月21日起未依約償還本息,聲請人屢催其還款未果,按借據約定已屬違約,本金餘欠金額為1,815,087元及自民國104年10月21日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清償。
(四)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貸款查詢清單、催收記錄卡。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淳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書記官王宏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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