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9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906號聲請人龐畢度住戶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蔡明仁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聯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發票當時聯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資料,以證明發票時聯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 林錫銘 。。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