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62號原告 楊紫瑄
楊紫綺 兼前列二人 李采縈 法定代理人原告 楊邱肆爾 前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淑貞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威翰環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黃致忠 、 林志安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877,3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9,3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世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
書記官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