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親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認領子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親字第200號上訴人 蔡進財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江佳穎 間因100年度親字第200號請求認領子女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書記官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