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聲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聲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100號
104年度聲字第61號聲請人 李全教 (抗告人)上列聲請人(抗告人)因保全證據事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01號)聲請訴訟救助,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救字第33號裁定駁回,提起抗告併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抗告及聲請訴訟救助狀之簽名或印文,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及聲請。
理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民國104年6月3日以李全教未釋明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裁定駁回其聲請(案列104年度救字第33號)。嗣本件104年6月15日抗告及聲請訴訟救助狀係以打字列載「李全教」為抗告人(聲請人)之一,卻未見簽名或蓋章,李全教是否確有提起抗告或聲請訴訟救助之意思,尚待查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蔡勝雄法官蔡雅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
書記官施淑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