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549號原告 陳俊君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台東監獄泰源分監以上原告與被告三立新聞、 東森 新聞、年代新聞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三立新聞、東森新聞、年代新聞之正確公司名稱及公司設立登記地址,暨各該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與地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
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三立新聞、東森新聞、年代新聞之正確公司名稱及公司設立登記地址,暨各該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與地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
書記官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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