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侵上訴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侵上訴字第123號上訴人即被告 曾懷德 選任辯護人 楊申田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劉炤辰 指定辯護人 蔡豐徽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高進山 選任辯護人 曾胤瑄 律師
王維毅 律師 吳麗珠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郭明志 選任辯護人 史乃文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邱俊樺 選任辯護人 吳保仁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懷德、劉炤辰、高進山、郭明志、邱俊樺羈押期間,均自民國壹佰零肆年柒月貳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曾懷德、劉炤辰、高進山、郭明志、邱俊樺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
3年12月26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一次及第二次延長羈押,至民國104年7月25日第二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4年7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周賢銳法官范惠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
書記官盧姝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