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172號聲請人 施明禮
李瑩芬 相對人 許晉齊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玖佰玖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672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84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9,廢棄改判部分第一審訴訟費用及第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42,餘由聲請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
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葉煒均附表:108年度司聲字第172號┌───┬─────────┬────────────┬────────┐│審級│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考│├───┼─────────┼────────────┼────────┤││裁判費用│7,820元│││├─────────┼────────────┼────────┤│一│查詢費│4,000元│新營醫院、 馬偕醫 │││││院││├─────────┼────────────┼────────┤││鑑定費用│20,000元│台灣大學醫學院│├───┼─────────┼────────────┼────────┤│二│裁判費用│4,800元││├───┴─────────┼────────────┼────────┤│總計│36,620元││├─────────────┴────────────┴────────┤│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㈠第一審判決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⑴第一審判決主文第四項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百分之9,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⑵第一審訴訟費用:31,820元││①聲請人起訴分別請求給付1,741,258元、1,013,590元,聲請人就敗訴││部分中185,520元、107,500元提起上訴。故兩造未提起上訴之2,461,││828元部分先行確定(計算式:1,741,258+1,013,590-185,520-││107,500=2,461,828)。││②先行確定部分之第一審訴訟費用:28,435元(計算式:31,820×2,461,││828÷2,754,848=28,435)。││⑶相對人應負擔百分之9:2,559元(計算式:28,435×9%=2,559)││聲請人應負擔:25,876元(計算式:28,435-2,559=25,876)││㈡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⑴第一審未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3,385元││⑵第二審訴訟費用:4,800元││⑶合計:8,185元││相對人應負擔百分之42:3,438元(計算式:8,185×42%=3,438)││聲請人應負擔:=4,747元(計算式:8,185-3,438=4,747)││㈢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5,997元(計算式:2,559+3,438=5,997)│└───────────────────────────────────┘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