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8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880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務人 江竣墉 即江 慶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萬捌仟叁佰叁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880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江竣墉即江│自民國94年10│至清償日止│年息8.88%│││692720│慶泰│月17日起│││││元│││││├──┼───┼─────┼──────┼──────┼───────┤│002│新臺幣│江竣墉即江│自民國95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16.88%│││215611│慶泰│月3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江竣墉即江│自民國94年1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692720│慶泰│月1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江竣墉即江│自民國95年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15611│慶泰│月4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2年11月4日簽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證一),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84萬元整(借款總額89萬元:其中一次動用為84萬元;透支額度為5萬元-最高不超過20萬元),此筆借款為一次撥貸84萬元,借款期間為92年11月4日至99年11月4日,利息以年利率8.88%固定計付,並約定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6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付本息,現尚有692,720元未獲清償,且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4年10月16日止,爰本件清償日已屆至(即99年11月4日),應即清償全部款項,此債務人既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與違約金。
二、債務人於民國92年11月4日簽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證一),向債權人聲請透支額度新臺幣5萬元整(借款總額89萬元:其中一次動用為84萬元;透支額度為5萬元-最高不超過20萬元),此筆借款為透支額度循環動撥5萬元-最高不超過20萬元,借款期間為92年11月4日至99年11月4日,本行提供債務人最初額度為5萬元透支額度(該額度經轉換後之額度不得超過借款人已清償之借款金額且最高透支額度以20萬元為限),並約定利息每月結算一次滾入本金,按年利率百分之16.88計付,並約定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6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付本息,現尚有215,611元未獲清償,且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5年1月2日止,爰本件清償日已屆至(即99年11月4日),應即清償全部款項,此債務人既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與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貸款申請書影可證(原本如奉鈞院通知即當呈送核對)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釋明文件: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帳務明細一、帳務明細二、戶籍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