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交簡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號原告 陳姿婷 被告 劉宇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7年度交簡字第311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書瑜
法官張瀞文法官陳美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書記官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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