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4224號債權人凱旋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洪勝華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謝國順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謝國順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1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提出債權人凱旋門管理委員會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債務人謝國順為區分所有權人之證明文件,該裁定已於108年3月14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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