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竹簡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竹簡附民字第8號

原告 孫慶煌

陳進蘭

被告 饒宇森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3年度竹簡字第143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王靜慧

法官黃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書記官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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