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竹簡附民字第8號
原告 孫慶煌
被告 饒宇森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3年度竹簡字第143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王靜慧
法官黃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書記官張懿中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竹簡附民字第8號
原告 孫慶煌
被告 饒宇森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3年度竹簡字第143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王靜慧
法官黃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
書記官張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