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359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359號

原告 許碧珠

陳鴻華

陳鴻柏

陳玉棻

被告 陳天來

大昌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家隆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3年度交訴字第20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許碧珠、陳鴻華、陳鴻柏、陳玉棻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及「民事追加被告聲請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陳天來、大昌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均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天來被訴過失致死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交訴字第203號判決被告陳天來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規定,原告許碧珠、陳鴻華、陳鴻柏、陳玉棻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該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爰一併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路逸涵

                  法 官 曹錫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毅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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