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交易字第283號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283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張宏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70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王麗佳 告訴被告張宏瑋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王麗佳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聲請狀1份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育彤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7023號

  被   告 張宏瑋 男 2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00鄰○○路00

            0巷0弄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其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宏瑋於民國113年5月15日上午8時46分許,騎乘車號000-000號機車,沿基隆市中山區中和路164巷,往復興路方向行駛,至中和路164巷48號前路段,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應減速注意妥採適當安全措施,竟貿然前行,適王麗佳徒步行經上址,亦未注意應行走在行人穿越道上,而於接近行人穿越道時即橫向穿越道路,張宏瑋煞車不及,機車撞擊王麗佳,致王麗佳受有左肩挫傷、右手肘挫傷、右大腿挫傷、頸部挫傷之傷害。

二、案經王麗佳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項目及待證事項

編號

證據

待證事項

被告張宏瑋之供述

被告於上揭時地與告訴人發生車禍

告訴人王麗佳指訴

全部犯罪事實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現場照片、路口監視器檔案及擷取畫面

本案車禍現場路況、被告及告訴人行進方向、車禍過程及車禍後停留位置及車損情形

診斷證明書

告訴人所受傷害

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基宜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書(基宜區0000000號)

被告騎乘機車未注意前述事項,為本件車禍肇事次因。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檢 察 官 張長樹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 記 官 洪士評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

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

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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