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11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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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1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112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羅文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郭大樹 之繼承人、 吳朝玉 之繼承人、 吳講 之繼承人、 郭耀東 之繼承人、 郭章顯 之繼承人、 郭招阿 之繼承人、 尤班甲 之繼承人、 郭助之 繼承人、 郭紅柿 之繼承人、 吳求之 繼承人、 郭牛 之繼承人、 郭發 之繼承人、 郭先堂 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郭大樹之繼承人、吳朝玉之繼承人、吳講之繼承人、郭耀東之繼承人、郭章顯之繼承人、郭招阿之繼承人、尤班甲之繼承人、郭助之繼承人、郭紅柿之繼承人、吳求之繼承人、郭牛之繼承人、 郭發之 繼承人、郭先堂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因未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未陳報相對人之年籍資料、未釋明請求原因事實並提出釋明之證明文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5年12月26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