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簡上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三五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茂生飼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勳風 訴訟代理人 戴錦章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本院新營簡易庭第一審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營簡字第四八二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第二審上訴不合程式或已逾期間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雖不服本院新營簡易庭所為之第一審判決(八十九年度營簡字第四八二號),提起上訴,然並未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規定繳納本件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台幣(下同)捌仟捌佰貳拾玖元,而僅繳納柒仟肆佰柒拾玖元,尚不足壹仟叁佰伍拾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五月三日裁定限命於三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年七月九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可憑,惟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後,並未依限補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則其提起本件上訴,顯難認為合於法定程式,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蔡美美~B2法官張家瑛~B3法官洪碧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陳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