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7年度壢簡字第89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壢簡字第895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現金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
27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用,如有應繳而未繳者,即屬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
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清償現金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
判費新臺幣2,200元,已經本院於民國97年8月22日,以本院
97年度壢補字第375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
該裁定於同年8月29日付與其居所處受僱人,有送達證書一
紙在卷可稽,原告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中壢簡易庭民事
科查詢簡答表一紙在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張宇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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