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7年度壢簡字第8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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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壢簡字第894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現金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
27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用,如有應繳而未繳者,即屬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
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清償現金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
判費新臺幣660元,已經本院於民國97年8月13日,以本院97
年度壢補字第357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該
裁定於同年8月20日付與其居所處受僱人,有送達證書一紙
在卷可稽,原告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中壢簡易庭民事科
查詢簡答表一紙在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張宇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