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76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7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76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余育霖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育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育霖前因竊盜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經查,本件受刑人前於民國102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102年度易字第548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復於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919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上開各罪嗣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9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於103年4月19日入監服刑。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
4年5月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4年7月6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年5月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件在卷可稽。茲經本院核閱上開文件無訛,認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蘇碧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雅華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