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3137號
上 訴 人 廖淑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享亮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9,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