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313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3137號
上 訴 人  廖淑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享亮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9,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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