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9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七八號
上訴人甲○○右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存卷可稽,扣除四日在途期間,至遲應於同年六月十六日提起上訴,惟其遲至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始行上訴,有被告提出之上訴狀上所蓋本院之收文章在卷可佐,故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屬無從補正,自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吳為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秀鳳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