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侵訴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侵訴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侵訴字第11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建宏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3692號、第149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以被告涉犯刑法第224條第1項強制猥褻罪共3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自民國103年7月1日起羈押在案。
二、經查,前開案件經審理後,被告業由本院於103年8月29日以103年度侵訴字第113號刑事判決,判處其犯強制猥褻罪共3罪,各處有期徒刑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在案,顯見其嫌疑仍屬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茲以其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認其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3年10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丁文宏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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