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1年度營簡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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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營簡字第175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陳爾堅
上訴人即
原 告 陳景清 〈兼原告陳爾堅訴訟代理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賴清河 、 賴琴間 請求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1年7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0,7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臺南市○○區○○里○○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朱中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