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1年度營簡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營簡字第175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陳爾堅
上訴人即
原  告  陳景清 〈兼原告陳爾堅訴訟代理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賴清河賴琴間 請求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1年7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0,7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臺南市○○區○○里○○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朱中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