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129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金盛 律師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5項、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條所明定。
二、次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除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外,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其立法意旨在避免債務人就已成立之協商任意毀諾,濫用更生或清算之債務清理程序,蓋因債務清償方案乃係經當事人行使程序選擇權所為之債務清理契約,債務人自應受其拘束,故債務清償方案成立後,債務人即應按其條件履行,不得任意毀諾,僅於其後因情事變更,致該方案履行困難甚或履行不能,且債務人就此並無可歸責之事由時,始能聲請更生或清算。
三、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與最大債權銀行就無擔保債務成立協商,約定內容為分80期、利率0%、每月清償16,468元。其依協商條件付數期後即毀諾,原因實為聲請人之債務人 廖昱菖 未依約代為還款,而聲請人工作收入較少,無餘款依協商金額為清償而毀諾。而聲請人目前工作收入為每月25,000元,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含三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共19,950元後,每月願以5,000元、分8年96期清償債務,為此聲請更生等語。
四、本件聲請人前於民國(以下同)95年6月25日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達成協商,協議每期按月還款16,468元之事實,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聯合信用報告及協議書補發影本各1份為證。是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更生,自須審究其是否有「不可歸責於己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情事。經查:㈠聲請人提出第三人廖昱菖之借貸切結書影本1紙及本票影本8
紙,主張其受廖昱菖倒帳、有債權未獲清償,故曾約定由廖昱菖自95年6月10日起至96年5月30日止,代償聲請人之銀行欠款每月16,468元,惟因廖昱菖未還款,其本票債權亦未受清償,致以聲請人之收入無法支應協商清償條件等語。然查聲請人所主張其與第三人廖昱菖間債務承擔之約定,依民法第301條之規定,未經債權人之承認,本對債權人不生效力。則聲請人就其對債權銀行之債務,仍應自負依協商條件為清償之義務,尚不得逕以其債務人未依約代為清償,即得逕謂屬不可歸責於已之事由,仍應提出其毀諾時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實,始符合消債條例第151條第5項但書之規定。㈡又聲請人於95年6月23日申請協商當時曾書立收入證明切結
書,表示每月收入為35,000元,此有收入證明切結書一紙附卷可稽(本院卷第65頁),則扣除每月還款16,468元後,仍有餘款18,532元可供家用,故聲請人是否確有不能清償協商債務之情事,實非無疑。
㈢再者,聲請人固稱其自95年6月協商成立後,因廖昱菖未依
約自95年6月10日起至96年5月30日止,代償聲請人之銀行欠款每月16,468元,且其本票債權亦未受清償,致以聲請人之收入無法支應協商清償條件,故不得已毀諾等語。惟經本院函詢協商時最大債權銀行台新銀行之結果(本院卷第66頁),聲請人係依協商條件履行至第15期後,而於96年9月起未依約履行,並於96年11月毀諾,其未依約履行時間(96年9月)顯然已經在廖昱菖應依約代償銀行協商款項期間(至96年5月止)之後,相隔已達3個月之久,顯然聲請人毀諾與其所主張有第三人之代償約定未獲履行、及對第三人之本票債務未獲清償間,難認有直接因果關係。
㈣更何況,聲請人原積欠最大債權銀行台新銀行現金卡債務達
400,067元,已於98年1月間協同家人清償部份款項,並經該行減免部分債務而結清欠款,目前於台新銀行已無欠款等情,亦有該銀行回函及本院電話查詢資料附卷可稽(本院卷第66-67頁)。綜上,本件顯難認聲請人具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情事。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所陳述之事實,均核屬聲請人協商當時可得預見,並得據以評估可否履行協商條件,即與「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要件不符,上開欠缺又屬無從補正,自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以全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書記官余富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