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50號再審原告乙○○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丙○○、丁○○間聲請再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再審原告聲明請求廢棄本院96年度促字第13166號支付命令(命再審原告給付再審被告三人新台幣(下同)522,000元及利息),並連帶返還再審原告84,819元及法定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606,81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孟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書記官吳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