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8年度岡小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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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岡小字第223號
原   告 岡山勵志新城乙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戊○○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5月12
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訂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月十八日下
午四時十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原
告於開庭時提出管理委員會於96年10月1日前曾經合法成立之相
關證明資料到庭(並將繕本逕寄被告)。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
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9  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葉明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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