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17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民事庭法官王炳人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書記官鄭靜芳附表一:
應補正事項:
1.請說明債務人現在每月生活費必要支出項目(如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並提出概略證明文件(已提出者毋庸重複提出)。及說明申請與債權人板信銀行前置協商前,全體銀行二年之信用消費概略明細。又是否仍與板信銀行續為進行協商?
2.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詳細原因(含貸款、消費原因),並提出概略消費證明文件(如信用卡每月帳單消費明細紀錄等);與陳報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
3.債務人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含97、98年度)之「各項收入」(例如: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講演等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等)、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等)、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4.提出97、98年度薪資轉帳存摺、薪資袋等影本或切結每月薪資所得之數額。
5.請陳報現任職於「啟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處所住址,及說明所擔任之工作性質及內容。
6.債務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7.提出現居租屋居住之最新租賃契約書,及聲請更生前兩年內每月繳付租金之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
8.提出債務人最新本人、父親、母親、配偶及子女全戶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正本。並請提出全體三親等內之親屬系統表。
9.債務人每月對各債權銀行所需繳交最低金額之證明(例如信用卡帳單、繳款收據或轉帳存摺等)。如無法提出,請據實說明每月應繳交最低金額為何?(以之為釋明第4點之必要)
10.提出債務人及子女之全民健康保險費繳費之收據等證明文件。
11.陳報配偶乙○○每月生活開銷所支出之平均數額?及配偶乙○○每月收入所得相關資料。
12.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13.提出債務人及配偶乙○○、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
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已可領取之給付項目、金額與繳費情形、承保險別、繳費方式。有無保單借款?及繼續繳交保險費?並計算全部保單繳費之金額。
14.依聲請狀所載必要支出中,每月加油費用約2,000元,惟所使用之車輛係為何人所有?請提出該車輛之證明文件影本。
15.應陳報債務人乙○○名下所有之車輛戊○-7300及4936-己○號
車是否設定動產抵押優先權?並提出該車輛之證明文件影本,及說明現由何人使用?
16.請據實說明何以板信商業銀行於98年6月16日函覆「前置協
商不成立通知書」之原因,係為「協商意願低落」?請為詳述。
17.說明戶籍地址即門牌號碼「瑪家鄉丙○村丁○6之2號」房
屋之使用情形及其用途?及該房地為何人所有?陳報有另行租屋居住之必要性?
18.說明配偶乙○○戶籍地址即門牌號碼「屏東縣○○鄉○○村
○○路○號」房屋之使用情形及其用途?及該房地為何人所有?
19.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
20.請提出繫屬中之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之執行命令影本。附表二:
應釋明事項:
1.債務人聲請更生前若有資助者,並請陳報該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資助金額及原因、有無提供擔保?
2.債務人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將來更生方案倘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及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轉為清算程序且非必為免責)?並概略提出更生償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及償還計畫表。
3.請釋明除債務人對父、母親之法定扶養義務外,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兄弟姊妹)支出分擔之確切扶養費數額,並提出兄弟姊妹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4.釋明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無法繳交債權銀行最低金額顯有重大困難之理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