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5號原告甲○○以上原告與被告乙○○、丙○○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即本件請求賠償之金額若干),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可來院詢問同時繳納後將收據隨狀提出),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2日
書記官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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