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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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管理委員改選無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3號原告甲○○
乙○○被告 酈地 大樓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丙○○上原告與被告酈地大樓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管理委員改選無效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係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其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計算,是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1月22日
書記官劉紀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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