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9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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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9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1號2樓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175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鑰匙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補述扣得甲○○所有之鑰匙一支外,餘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扣案鑰匙一支係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志賢中華民國99年1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