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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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號原告秉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銘樟 訴訟代理人 翁千惠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富垣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18,50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9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
書記官盧昱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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