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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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0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即被告具保人許懿蕙上列受刑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未到案執行,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執聲沒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懿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一萬元,由具保人許懿蕙繳納後,准予交保候傳。
二、茲聲請人以該受刑人甲○○經判處罪刑確定後,逃匿未到案執行,聲請將具保人許懿蕙繳納之保證金沒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戶籍資料、送達被告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影本、送達具保人許懿蕙偕同被告到案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影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拘提結果報告書影本、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拘提結果報告書影本各一份等資料附卷可稽。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法裁定沒入具保人許懿蕙繳納之保證金一萬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何俏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曉郁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